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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09-19

    粮食收储历来是关系经济社会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粮食收储体制和政策机制历经多次改革,整体上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统购统销体制向完全放开市场的重大转变。当前,在推进新一轮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更加重视掩藏在政策机制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问题,按照“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基本要求,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粮食收储制度。

 

一、改革开放以来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粮食统购统销体制逐步被打破。在取消粮食统销方面,改革逐步递进,以1993年在全国取消粮票为标志,统销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收储体制改革方面,则经历了更多探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购销“双轨制”和指令性计划收购下的改革探索。


    1985年,国家取消了长达30余年的粮食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国家按照“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这次改革的背景是:1978年至1984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粮食统购、超购价不断提高,粮食产量迅速增长,据统计,1984年国有粮食部门收购量达到2233亿斤,比1978年增加1211亿斤。但同时,统销价保持固定,购销价格倒挂,而国家财力不足,难以承受负担。这一次粮改并没有触动购销“双轨制”,也没有改变指令性计划收购的性质,合同定购基本采取了强制性行政收购方式,实际上只是一次降低粮价的改革,虽然减轻了财政负担,但后续也出现了连续几年的粮食减产徘徊问题。随后,国家较大幅度提高定购价格,其中粮价提高幅度较大的是1989年,达18%(程国强等,2009),使粮食产量在1989年、1990年得到恢复。

 

    第二个阶段:打破购销“双轨制”和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下的改革探索。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推进粮食收购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快放开粮食销售市场,推进购销同价和在城镇取消“粮票”,购销“双轨制”逐步打破。1990年,针对粮食丰收后出现的“卖粮难”问题,国家提出按保护价收购农民议价粮,要求各省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向农民收购定购任务以外的议价粮,并正式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其后,国家又建立了与保护价收购制度和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相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确立了“国务院制定保护价基准价,省级政府按不低于中央下达的基准价水平,制定本地区的保护价,并按保护价收购”的组织模式;并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粮食保护价收购制度、风险基金制度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构成了粮食收储的一套制度框架。

 

    随着1996-1998年粮食产量连续达到10000亿斤,以及“卖粮难”、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挂账激增等问题出现,1998年国家提出“四分开、一完善”的粮食体制改革原则,即: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同时,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包括严禁私商粮贩收购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顺价销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践证明,“四分开、一完善”改革中,除了通过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体系落实了储备与经营分开外,其他几项改革未能得到很好落实。“三项政策”在实施中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也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个阶段:全面放开粮食市场条件下的改革探索。


    2004年,国家总结“三项政策”改革经验教训,同时着眼于解决粮食连续5年减产带来的问题,决定实行“放开市场+直补粮农+最低收购价政策(以及其后的临时收储政策)”改革。不同于以往保护价收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的体制,最低收购价收购和临时收储,实行“国务院确定最低收购价格,中储粮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主要通过委托地方企业或租赁社会仓容收购,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政策性粮食销售,中央财政承担费用利息和盈亏”体制。

 

    连续十多年的最低收购价和临储收购在促进粮食持续增产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粮食危机的冲击中作用显著。但同时,最低收购价和临储收购政策功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重大转变。它们的初衷都是为了对市场价格形成顶托作用,以避免市价过度下跌伤害农民利益;但在实行过程中其重心却逐步转向了促进种粮农民的收入增长(陈锡文,2016)。由此,对市场机制逐步形成了抑制和干扰,日益面临“政策市、库存积压、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国家决定积极稳妥推进粮价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思路,先后于2014年取消大豆、油菜籽临储政策,2016年取消玉米临储政策,保留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框架并逐步调整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二、粮食收储体制性问题分析

    回顾我国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历程,总体上沿着“市场化+宏观调控”的方向在前进,相关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完善,但是粮食收储、流通尚未完全摆脱“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循环。这其中有经济发展阶段的问题,有国内外综合因素的作用,但是体制性问题在其中有重要的作用。体制是“里”、是“硬框架”,机制是“表”、是“软连接”,机制围着体制转,如果体制性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破解,从机制上着手的改革往往难以行稳致远。

 

    近两年的粮食收储制度改革,侧重在粮价改革上以及加大政策性粮食去库存力度上,改革更多着眼于一个或几个点上的问题。对于如何破解“活—乱”问题,尤其是解决粮食收储中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

 

    1.中央和地方在粮食收储中的职责关系问题。取消统购制度以来,中央和地方在粮食安全中的责任怎么分、怎么形成一个合理分工,一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央确定了中央政府负责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中央储备粮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抓好粮食生产、收购工作和局部调控以及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等事权分工。按这个划分,上一轮保护价收购,实行省级政府组织实施。2005年以来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储政策,事实上打破了中央和地方在粮食收购中的分工。由于一方面放开了粮食市场,一方面中央政府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中承担了主要责任,并且政策性收购日益成为主渠道,使得一些主产区政府逐步形成了依赖国家政策性收购的惯性,对引导市场化收购和组织地方调控性收购缺乏积极性。在收储制度改革中,需要进一步理清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好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2.政企关系问题。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基本要求。经过40年改革,政企分开在绝大部分领域已经实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在历次粮改过程中都强调政企分开的问题,让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但是,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尤其是在市县一级政企不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不少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改革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粮食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一些地方粮食管理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兼为企业或与之紧密关联”(杨正位,2017)。在粮食收储和储备粮具体工作中,既有一些行政监管缺位的问题,也存在对企业微观事项过度干预问题。

 

    3.粮食政策制定实施中的统筹协调问题。这些年,党和国家对粮食工作很重视,粮食安全大局是稳定的。但是在政策的协调和领导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粮食政策从制定、评估,到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再到政策调整机制,还不够科学化,缺乏全局统筹。“粮食调控政策大多属于应急干预、相机决策,由于缺乏系统设计和整体考虑,使得调控效能不佳,甚至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程国强等,2013)。同时,政策制定中经常面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制定往往比的是部门话语权。一些操作规则具有多变性,比如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预案十几年来基本上年年修改、年年调整,而且经常大调整,执行中责权关系不太顺。这些问题的背后,是粮食生产、流通等环节部门分割、分段管理,降低了政策效果,需要建立权威高效、摆脱部门利益、在全局上统筹的政策协调和领导机制。

 

    4.市场化条件下的市场调控机制和方式问题。我国粮食流通的分散性和市场易波动性是基本特点,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市场异常波动、促进市场健康运行,离不开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回顾这些年粮食宏观调控的过程,往往“采用简单易行的价格直接调控的方式,使得粮食市场调控简单化”(朱远洋,2016)。同时,调控方式行政化特点也比较明显,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存在不足,需要创新完善更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调控方式方法。

 

三、改革的方向和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这既是新时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也是粮食收储、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如何理解和把握粮食收储体制中的“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笔者认为,“市场机制有效”,主要是通过改革粮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同时加快培育多元市场购销主体;“微观主体有活力”,主要是解决好政企关系问题,全面落实粮食领域政企分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行政微观管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宏观调控有度”,主要是解决好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问题,实现粮食调控由价格干预性向供求调节型转变,以更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理念和方法应对市场失灵,并形成中央、地方清晰明确、协同互补的宏观调控格局,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结合本文以上分析,有几点建议:

 

    1.继续推进“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在巩固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对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保留框架、增强弹性”思路,进一步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使定价水平尽量贴近市场,使最低收购价政策回归边际量调节本意。对优质粮食突出优价导向,引导粮食生产转向优质、高效的轨道。同时,对农户直接补贴政策、对多元主体政策激励配套要到位,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2.理清和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粮食收储和流通中的职责关系,进一步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推动地方政府更多担负起引导市场化收购和组织地方政府调控性收购的责任,彻底摆脱依赖中央政府包揽收购的惯性。结合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加快建立权威高效的粮食工作统筹领导机制,促进粮食生产、储备、流通、消费政策相协调。加大力度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深化自身改革,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活力。

 

    3.创新完善更适应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调控机制。建立中央储备应急保障调节、最低收购价边际调节和调节储备对市场异常波动调节相结合的调控保障体系。对中央储备粮这一战略储备要充实和巩固,重在守底线安全,平时不轻易动,保障“饭碗端在自己手中”;建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调节储备,作为战略储备之前的一道缓冲防线,既“保安全”又“稳市场”,在品种上兼顾市场波动性强弱和运作效率,以玉米、小麦等宜储宜销品种为主,调节储备可由国家指定的企业主体运作,价差可以形成专项风险基金。通过战略储备与调节储备两线并行,提高国家粮食安全整体保障水平。

 

    4.加快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支持中央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发挥带动作用。收储体制迈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就是多元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成熟。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针,支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日益成为国家之间竞争和国家安全保障能力的主要载体。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央骨干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中的引领作用和对多元主体的带动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现货交易将逐步被“初级市场+终端市场+期货市场”取代,企业之间合作分工更加细化,企业与合作社、农户对接更加直接,粮食收储体制改革中的具体政策制定要自觉适应这种大的趋势。

 

(作者,顾洪明,中储粮集团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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