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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山西丁陶省粮食储备库玉米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20

第一条 受山西丁陶省粮食储备库委托,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决定于2018年4月25日在太原举办“山西省省级储备玉米竞价采购交易会”,采购省级储备玉米5000吨。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承担本次竞价采购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采购交易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参加竞价采购交易会买方为山西丁陶省粮食储备库,卖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 易 准 备

第四条 竞价采购品种、数量及交货地点。

1.品种:2017年山西生产的新玉米。

2. 总数量5000吨。交货地址为: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储备库

第五条 竞价采购要求。

1.质量指标:2017年度生产的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水份杂质要求的玉米。(容重≥685g/L;水分≤14%;不完善粒6.0%;杂质≤1.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呕吐毒素≤1000ug/kg,玉米赤霉烯酮≤60 ug/kg。)全部原粮清杂入库,筛下物回磅,由客户自行处理。

2.储存品质判定指标:符合GB/T5490指标。

3. 水分、杂质增减量按照国家标准(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

4.价格:此次竞价采购的玉米的价格为须过风、过筛、除杂并运到买方承储库点的价格。入库费用粮库承担。

5. 本次竞价采购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合同签订5日后开始发货或者与买方沟通发货时间 。

第六条 参加竞价采购交易会的代表须向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交易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参加竞价采购交易会的企业须向交易中心预缴:履约保证金5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并于竞价采购交易会前一天到达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账户。

账户名称: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

账 号:04-1130010400333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

第八条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在开市前一天将交易代表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

第九条 买方向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提供《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时间、入库名称和地址、采购玉米的数量、质量标准等。

第十条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提前通过“山西粮网”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公布报名、交易时间和地点。有关详情请向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索取或登录“山西粮网”(www.sxgrain.com.cn)查询。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交易会开始后,谢绝客户进场。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变更,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 易 秩 序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凭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四章 交 易 须 知

第十八条 本次竞价采购的玉米设置最高限价,采取网上点击投标报价的方式。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卖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最高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次5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系统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卖方应点击计算机报价,交易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销售数量的不可再参加交易。

第二十三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卖方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

第二十五条 成交以后,由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在现场的电子屏幕公示成交结果,并将成交结果进行打印,加盖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公章后通知买方。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原则上在现场签订或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山西丁陶省粮食储备库储备玉米竞价采购合同》。

第五章 交 割 和 结 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卖方应在每批玉米发运前与买方承储库取得联系,卖方应均衡发货,日到货量应小于买方的日入库能力,否则因货物滞留库点的损失由卖方负责。买方承储库应与卖方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交割工作。

第二十九条 玉米到库后,卖方和买方承储库共同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斤验质。数量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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